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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娄法诉被告贵州华祥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法,贵州华祥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娄法,男,1974年2月9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被告贵州华祥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华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法诉被告贵州华祥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娄法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正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