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徐近平与黄冈市育英学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近平,黄冈市育英学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593号原告徐近平。委托代理人熊中初,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冈市育英学校。法定代表人徐长喜,校长。委托代理人陈世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近平诉被告黄冈市育英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减半收取1337.5元,由原告徐近平承担。审判员 余晓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骏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