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徐敏与李善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李善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735号原告徐敏。被告李善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敏与被告李善文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撤回诉讼,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为27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任竞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 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