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