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牛国梅与被告杨金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438号原告牛某某,女,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铁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