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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牛国梅与被告杨金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438号原告牛某某,女,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铁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