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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行终字的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自波诉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扣押财产上诉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甘行终字的7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自波。张自波因诉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扣押财产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行不受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甘民初字196号民事裁定,将上诉人的28000元扣押至今未返还。故上诉人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对本案公正审理。本院认为,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2000年3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民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诉甘州区人民法院扣押其财产的行为,系甘州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2013)甘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财产保全,不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履行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结果正确。上诉人张自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克祥代理审判员  张云霞代理审判员  徐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朵利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