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行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白城市洮北区白胜双骨伤医院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城市洮北区白胜双骨伤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行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白胜双骨伤医院。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白人社监理字(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白人社监罚字(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白人社监理字(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白人社监罚字(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白人社监理字(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白人社监罚字(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跃春审判员 郭 爽审判员 李力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昊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