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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美燕、叶聿坦、吴开田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美燕,叶聿坦,吴开田,张知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916号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上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大漠,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陈美燕,男,1959年8月1日出生。被告叶聿坦,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吴开田,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张知渊,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美燕、叶聿坦、吴开田、张知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81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107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世辉人民陪审员  陈吉平人民陪审员  罗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晓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