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朱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291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2012年2月16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鑫、被告人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朱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悬挂车牌号为苏E×××××(套牌)的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灿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丰路口南侧桥面时,与施某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朱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1mg/100ml。被告人朱某于2014年11月20日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施某的陈述、酒精呼气测试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修复费用价格认证意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案件信息列表、被告人朱某的供述、暂住人口登记情况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