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飞与赵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赵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672号原告:王飞,男,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告:赵华琴,女,汉族,医生,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赵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尧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博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