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飞与赵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赵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672号原告:王飞,男,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告:赵华琴,女,汉族,医生,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赵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尧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博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