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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临海市一鼎涂料有限公司与金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一鼎涂料有限公司,金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742号原告:临海市一鼎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益清。委托代理人:严军利。被告:金建军。原告临海市一鼎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建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原告临海市一鼎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一鼎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一鼎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临海市一鼎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