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执民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陈勇、叶君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陈勇,叶君辉,戴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天执民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住所地天台县。法定代表人:王崇勇。被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叶君辉。被执行人戴银花。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陈勇、叶君辉、戴银花(2015)台天执民字第38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再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5)台天执民字第3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卫执行员 杨国保执行员 杨万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鑫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