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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28岁,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王某乙,男,30岁,汉族,司机。本院在执行王某甲申请执行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奈曼旗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奈法民初字第9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某乙自动履行义务,王某甲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奈法民初字第9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丽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湘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