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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封某某诉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某,曹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封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王丽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