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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印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冯博、石睿佳诉被告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博,石睿佳,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冯博,男,1984年2月15日生,汉族,无业。原告石睿佳,女,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无业,系冯博之妻。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金生,铜川市王益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建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斌,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博、石睿佳诉被告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博、石睿佳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博、石睿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宝玲审判员  白晓梅审判员  曹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