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与陈振锋、XX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陈振锋,XX弟,陈炽荣,徐卫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地址:清远市清新区。负责人肖卫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能。委托代理人杨熙龙。被执行人陈振锋,男,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4710。被执行人XX弟,女,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3282。被执行人陈炽荣,男,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0037。被执行人徐卫池,女,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472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振锋、XX弟、陈炽荣、徐卫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理中,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5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冯志荣审判员 陈健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