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玉珍与代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代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刘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刘子孺,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临海。原告刘某诉被告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代某的起诉。审判员 梁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倩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