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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玉珍与代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代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刘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刘子孺,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临海。原告刘某诉被告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代某的起诉。审判员  梁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倩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