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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非诉行审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无锡故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滨非诉行审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无锡市观山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周文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丽洁、沈煜,该局职员。被执行人无锡故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飞。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锡人社察罚字(2014)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本院认为,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锡人社察罚字(2014)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本案中催告程序不当,该处罚决定不符合执行的条件,不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锡人社察罚字(2014)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朱加嘉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