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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法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孟玉英诉侯永梅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玉英,侯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孟玉英,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侯永梅,女,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玉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永梅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永梅与申请执行人孟玉英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    文    科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张振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友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