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国与被告朱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朱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242号原告刘建国。被告朱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国与被告朱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会生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退还原告刘建国。审判员  李文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