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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执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朱玉江与王立媛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江,王立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反诉被告)朱玉江,男性,汉族,住所地梨树县被执行人(反诉原告)王立媛,地址梨树县。上列当事人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郭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郭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忠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