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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耿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晓宝与李林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宝,李林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李晓宝,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安,居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晓宝诉被告李林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李晓宝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晓宝负担。审 判 长  高维胜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