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1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1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扎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1,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22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裁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梅、李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7日8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1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扎兰屯市中央南路鑫良友大酒店路段时,将过马路的由东向西步行的陈某某2撞倒,致陈某某2受伤。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1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45.7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3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2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意见,被告人陈某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1血液中酒精含量200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窦 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海娟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