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锋与蔡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蔡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898号原告王锋,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勇,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景华,男,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锋与被告蔡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锋以联系不到被告蔡景华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景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锋负担。审 判 长 邹人献代理审判员 肖毅雄人民陪审员 肖宝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星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