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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锋与蔡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蔡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898号原告王锋,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勇,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景华,男,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锋与被告蔡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锋以联系不到被告蔡景华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景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锋负担。审 判 长  邹人献代理审判员  肖毅雄人民陪审员  肖宝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星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