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孙亚刚与乔闯、乔学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孙亚刚,居民。被告乔闯,居民。被告乔学厂,居民。被告刘洪楼,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孙亚刚诉被告乔闯、乔学厂、刘洪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亚刚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亚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孙亚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