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于泉与承德市晶鑫玻璃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泉,承德市晶鑫玻璃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于泉。被执行人承德市晶鑫玻璃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泉与被执行人承德市晶鑫玻璃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承德市晶鑫玻璃贸易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551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仝西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