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执字第0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大津与被执行人唐定国、方必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大津,唐定国,方必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155-1号申请执行人付大津。被执行人唐定国。被执行人方必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唐定国、方必萍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鄂东宝立保字第0004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定国、方必萍所有的位于当阳市友谊路x号长发商务楼第x幢x单元x层建筑面积757.27平方米的房屋及第x幢x单元x层x-x号建筑面积139.36平方米的房屋。执行中,被执行人唐定国、方必萍表示无其他财产,并与申请人付大津协商一致,要求法院拍卖上述房产,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唐定国、方必萍所有的位于当阳市友谊路x号长发商务楼第x幢x单元x层建筑面积757.27平方米的房屋。二、拍卖被执行人唐定国、方必萍所有的位于当阳市友谊路x号长发商务楼第x幢x单元x层x-x号建筑面积139.36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