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樟执行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学元与王林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学元,王林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樟执行字第511号申请人陈学元,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王林根,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人陈学元与被执行人王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林根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林根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林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樟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朱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