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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封民初字第0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勇与李海明、贾现伟、郑佩铭、郑佩省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李海明,贾现伟,郑佩铭,郑佩省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1629号原告:张勇,男,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现昌,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明,男,1975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富铭,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现伟,男,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郑佩铭,男,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郑佩省,男,1966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李海明、贾现伟、郑佩铭、郑佩省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对被告李海明、贾现伟、郑佩铭、郑佩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判长  马恒伟审判员  马洪光审判员  郭建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