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丽水市老竹和谐兴农担保有限公司、杨剑飞与杨剑飞、蓝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老竹和谐兴农担保有限公司,杨剑飞,蓝艳,杨展宏,杨军洪,龚丽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600号原告:丽水市老竹和谐兴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老竹畲族镇前街127号103室。法定代表人:梁南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伶俐,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剑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建波,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艳。被告:杨展宏。被告:杨军洪。被告:龚丽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老竹和谐兴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剑飞、蓝艳、杨展宏、杨军洪、龚丽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老竹和谐兴农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老竹和谐兴农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0元,减半收取5135元,由原告丽水市老竹和谐兴农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