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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以增与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以增,陈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907号原告李以增,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柴铺镇东富庄村**号,13043319820504191X1846351****.被告陈雷,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以增与被告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以增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运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