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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卢某文、郭某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卢某文,郭某洪,潘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被执行人卢某文被执行人郭某洪被执行人潘某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申请执行卢某文、郭某洪、潘某福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钟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海祥审判员  冯 邕审判员  邓有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保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