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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妹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妹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058号原告: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康乐大道经贸大厦3楼301-305房,组织机构代码76381109-8。法定代表人:李子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炽明、张子扬,分别系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吴妹娣,女,出生年月不详,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妹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绮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