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三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欢诉付征、德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欢,付征,德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615号原告:刘欢。委托代理人:芦中东。委托代理人:王慧平。被告:付征。被告:德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金耐。原告刘欢与被告付征、德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欢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刘欢负担。剩余受理费35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刘欢。代理审判员 朱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曲毅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