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19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德志与杨连照、单纪梅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志,杨连照,单纪梅,隋传吉,徐先礼,高密市全吉针织有限公司,高密市东方龙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918-5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志。被申请执行人杨连照。被申请执行人单纪梅。被申请执行人隋传吉。被申请执行人徐先礼。被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全吉针织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东方龙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先礼在中国建设银行高密支行凤凰大街分理处xxx帐号上存款xxx元。户名:高密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高密支行立新街分理处。银行帐户: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