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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19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德志与杨连照、单纪梅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志,杨连照,单纪梅,隋传吉,徐先礼,高密市全吉针织有限公司,高密市东方龙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918-5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志。被申请执行人杨连照。被申请执行人单纪梅。被申请执行人隋传吉。被申请执行人徐先礼。被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全吉针织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东方龙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先礼在中国建设银行高密支行凤凰大街分理处xxx帐号上存款xxx元。户名:高密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高密支行立新街分理处。银行帐户: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