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郑琴容与林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琴容,林锐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022号原告:郑琴容,女,1990年5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锐生,男,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琴容诉被告林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琴容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申请撤回起诉的诉讼权利,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琴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8元,由原告郑琴容负担。审判员 郑成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梦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