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1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明弟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明弟,周静,黄欢辉,陆益军,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0348号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1层、2层、18层1、2、3室(实际楼层17层1、2、3室)、20层2、3、4室(实际楼层19层2、3、4室)、21层2室(实际楼层20层2室)、22层(实际楼层21层)、25层1、3室(实际楼层23层1、3室)、26层(实际楼层24层)、27层1、3、4室(实际楼层25层1、3、4室)。负责人罗龙翔,行长。被执行人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三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周明弟。被执行人周明弟,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周静,女,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黄欢辉,男,1984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陆益军,男,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李君,女,1978年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S211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案被执行人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明弟、周静、黄欢辉、陆益军、李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诉讼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陆益军名下的上海市松江区仓汇路XXX弄XXX号全幢房屋。执行中,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明弟、周静、黄欢辉、陆益军、李君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表示,上述被查封的房屋是被执行人、陆益军抵押给银行的财产,目前该行正在与抵押人协商解决,故对该财产可暂缓执行;被执行人周明弟、黄欢辉、李君去向不明,被执行人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暂时无法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本院认为,本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S2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但被执行人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明弟、周静、黄欢辉、陆益军、李君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S2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军华审判员 车 骐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