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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莱阳执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闫洪飞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红,吕美美,吕美艳,吕文岐,宋玉兰,闫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莱阳执字第189-2号申请执行人:徐桂红,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咸家庄村。申请执行人:吕美美,女,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吕美艳,女,199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吕文岐,男,193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宋玉兰,女,194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闫洪飞,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东赵疃村。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09)莱阳执字第189-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华玉娟名下的存款。现因案件已结,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闫洪飞之妻华玉娟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尉世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