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谢庆才、张仁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谢庆才,张仁松,易小林,陈万辉,吴何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4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马鞍山路263号云海小区4幢。负责人王跃春,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芙芳,浙江万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庆才。被告张仁松。被告易小林,1983年7月14日。被告陈万辉。被告吴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告谢庆才、张仁松、易小林、陈万辉、吴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毛小雨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朝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敏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