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熊满满与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汉唐店、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满满,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汉唐店,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熊满满,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被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汉唐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陈耿生。被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满满与被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汉唐店、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满满以已与各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满满以已与各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满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满满负担。审判员 王伟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