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淑霞与延庆县延庆镇孟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霞,延庆县延庆镇孟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096号原告王淑霞,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被告延庆县延庆镇孟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孟庄村。法定代表人孟祥利,延庆县延庆镇孟庄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需进一步查明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就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霞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永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