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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泉州衍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慈溪太阳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阶段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衍泰机械有限公司,慈溪太阳洲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2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衍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锦峰村。法定代表人李久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太阳洲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周塘东村明州西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高山,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泉州衍泰机械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2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泉州衍泰机械有限公司称其与慈溪太阳洲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中有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如发生争议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泉州衍泰机械有限公司之住所地在福建泉州台商投资区,有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上诉人泉州衍泰机械有限公司虽提出双方有口头约定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泉州衍泰机械有限公司之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未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国彬审判员  林健民审判员  陈美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翊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