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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伟诉被告张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伟,张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91号原告刘建伟,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被告张文斌,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原告刘建伟诉被告张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素贞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仵胜楠、人民陪审员王巧莲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伟撤回对被告张文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孟素贞代理审判员  仵胜楠人民陪审员  王巧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一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