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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执字第1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管新建与毕井龙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新建,毕井龙,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1104-1号申请执行人管新建,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小商品*楼****室。被执行人毕井龙,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现住所地不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民初字第2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所缴纳的农民工保证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