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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勇元与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元,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36-2号申请执行人:李勇元,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15日。被执行人: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勇元与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处于建设整改阶段,因债务沉重缺乏履行能力,本院已将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执字第3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