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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谢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钟某某,女。被告谢某,男。原告钟某某诉谢某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野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但通过亲属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经他人介绍,原告于2010年1月与被告相识谈婚。同年7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月8日生育女儿谢某柔,2012年10月29日生育女儿谢某涵。婚后共同财产有在广东省中山市的各种投资475000元。因为双方共同生活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很暴躁,家里的事情从不与原告商量,如果原告过问就会被打,就是原告怀孕期间也不例外,由此导致双方的感情无法维继。2012年,原告在怀第二个女儿时,被告不但不关心,反而施加家庭暴力更加频繁,导致原告孕期营养不良。当时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打原告,会多给生活费等等。但是事后被告并没有悔过,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进行折磨。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长期没有夫妻生活,因此,原告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谢某柔,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两人于2009年认识后,经过慎重考虑才结婚的,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婚后尽管二人分多聚少,但是被告一直对家中妻儿牵挂。双方有时发生磕磕碰碰的情况,但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被告愿意以最大的诚意和努力去挽救家庭婚姻,不同意离婚。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和被告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双方主体资格;2、婚生小孩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婚生子女的情况。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双方婚姻关系;4、保证书原件一份,证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的事实;5、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投资75000元)。上述证据经审核后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根据认证及双方陈述,本院查明:经他人介绍,原告于2010年1月与被告相识谈婚。同年7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月8日生育女儿谢某柔,2012年10月29日生育女儿谢某涵。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一些矛盾,被告曾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虽然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殴打原告,但是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谢某柔,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成立。双方共同生活几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也是在所难免,只要双方互让互谅,加强沟通联系,夫妻关系是可以缓和的。原告提出离婚诉求,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故本院不能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钟某某与被告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恭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