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商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全丰与齐妍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全丰,齐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特字第2号申请人周全丰,男,生于1974年12月12日,汉族,山东嘉业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委托代理人孙家嵘(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方斌(一般授权代理),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齐妍,女,生于1964年2月28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周全丰因与被申请人齐妍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全丰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全丰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周全丰负担。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百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