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卢某祥与何某斌、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祥,何某斌,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卢某祥被执行人何某斌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卢某祥申请执行何某斌、刘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海祥审判员 冯 邕审判员 邓有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保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