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王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748号原告王一×。被告王二×,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一×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