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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少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存洋诉徐文达、徐京运、王宇、任佳明、任宏、车瑞娟、辽中县茨榆坨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徐**,王*,任**,任*,车**,辽中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少民初字第21号原告刘**,男,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汉族,户籍地辽中县***,现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肖**,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韩**,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系辽宁*******律师。被告徐**,男,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汉族,现住辽中县***。被告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徐**达父亲。被告王*(王**),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徐**母亲。被告任**,男,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20581******,汉族,现住辽中县*****。被告任*,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20581**********,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告任**父亲。被告车**,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20581*******,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告任**母亲。被告辽中县********,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喜***,系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徐**、徐**、王**(王**)、任**、任**、车**、辽中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太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一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